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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东省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2019-03-01 11:28:41

粤工信数字产业函〔2019〕452号


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珠江三角洲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184号),引导部分基础较好的区域先行先试,为珠江三角洲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我厅拟面向珠江三角洲地区组织开展广东省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申报工作。请各市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创建广东省大数据综合试验区作为本市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大数据和数字经济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试验要求,以加强基础设施统筹、打破数据资源壁垒、发掘数据资源价值为主攻方向,以推动数据创新应用为核心,以有效支撑政府治理、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为目标,选择一些区域,开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大数据综合试验探索。各市要从破解制约大数据创新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出发,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开拓创新,大胆实践,探索新理念、新路径、新举措。重点围绕九个方面的试验任务,引导基础条件好的地区结合自身优势选择试验任务进行试点,争取到2020年底前,建成3-5个广东省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示范引领珠江三角洲地区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

  二、试验任务

  (一)加强政务数据统筹整合。

  推进政务大数据硬件设施、交换流通渠道整合,建设完善政务大数据库,开展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数据交换共享,以及数据关联、比对、清洗等治理工作,加快建设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覆盖政务服务各环节的网上办事数据库,以及社会信用、市场监管等政务服务专题数据库。

  (二)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利用。

  建立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形成公共数据资源共享清单和开发清单,依法有计划、有批次地开放各类政府数据资源。在依法保障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机构对政务数据、公共服务领域数据开展采集、挖掘和整理、利用。

  (三)开展社会治理大数据应用。

  推进大数据在市场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社会信用、治安防控、宏观调控等社会治理领域的深入应用,构建精准治理、多方协作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实现社会治理的智能化、精准化、协同化。

  (四)开展公共服务大数据应用。

  推进大数据在政务服务、社保就业、健康医疗、农业气象、农村精准扶贫、教育文化、交通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深入应用,构建以人为本、惠及全民的公共服务新模式,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个性化、精准化。

  (五)开展行业大数据应用。

  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推进电信、能源、金融、商贸和其它具有区域特色的行业领域大数据应用,促进重点行业数据中心绿色发展。支持信息化基础好的领域率先开展跨领域、跨行业的大数据应用,重点培育互联网金融、车联网、智慧医疗、智慧物流、第三方数据服务、分享经济等交叉融合的大数据应用新业态、新模式。

  (六)开展制造业大数据应用。

  发挥制造企业积极性和主导作用,引导和推动制造业大数据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和全产业链的应用,夯实制造业大数据基础设施,开展制造业大数据应用示范,建设制造业大数据平台,促进制造业大数据、工业核心软件、工业云和智能服务平台、工业互联网协同发展,培育“数据驱动”的制造新模式。

  (七)开展创业创新大数据应用。

  鼓励大数据、互联网、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等开放数据资源、云平台和计算能力,建设面向大数据创客的众创空间和公共开发平台。鼓励企业应用大数据开展创业创新活动,积极培育大数据应用新业态。

  (八)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

  加强大数据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积极引进和培育大数据骨干企业,布局建设大数据重点项目和大数据产业园区,建立健全大数据产业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加快构建完善的大数据产业链,打造成为具备全球竞争优势的大数据产业发展集聚区。

  (九)研究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

  研究建立大数据产业标准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在工业、交通、教育、金融和其它具有区域特色的行业推进大数据采集、管理、共享、交易等标准规范的制定实施。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范围。广东省大数据综合试验区以市或者区(县)为范围进行申报,申报单位是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各区(县)人民政府。广州市和深圳市推荐区(县)不超过3个,珠三角其他地市推荐区(县)不超过2个。

  (二)试验任务。请各申报单位对照上述九大试验重点(详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珠江三角洲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184号)),结合自身发展基础和优势,选择其中至少六项或以上试验任务进行试点,原则上所选试验任务应具有一定的发展基础,已经开展了相关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且对下一步发展有明确的规划。同时,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可新增符合自身特色的试验重点一并推进实施。

  (三)方案编制。各申报单位要在全面掌握本地区大数据发展情况的基础上,研究编制本地区广东省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申报材料,明确所选择的试验任务,全面分析所选试验任务的发展现状,并针对试验任务提出具体发展目标、工作思路、细化任务以及政策措施。

  (四)鼓励跨区域合作。为落实国家对珠江三角洲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成为跨区域类综合试验区的要求,鼓励两个或多个区县联合申报广东省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共同推动数据要素跨区域流通,共建大数据发展重大平台、重大工程,统筹大数据基础设施,支撑跨区域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大数据应用,促进大数据产业合理布局错位发展,推动产业转移和产业共建,实现区域一体化发展。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时间。请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负责对区(县)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4月26日前提交市或者区(县)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函(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广东省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申报书(见附件2)。

  2.综合试验重点任务(项目)表(见附件3)。

  (三)评审程序。我厅将按照“总量控制、成熟一个、批复一个”的原则和要求,在组织专家评审、答辩和现场考察的基础上,择优选择确定广东省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名单,并在网站公示后正式函复。

  (四)组织管理。我厅负责指导广东省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对综合试验区的实施进度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评价。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广东省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组织申报、日常协调和管理、服务和跟踪评估工作。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2月27日

(联系人:夏鹏,电话:020-83133263,13600093905;电子邮箱:jxwbzc@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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