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异议。
1、商标异议的作用:
b、保护注册权益,保护已有商标注册人的在先利益;
b、保护申请权利,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c、保护专用权,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该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2、商标异议的申请材料: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a、商标异议申请书。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b、异议人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热照(副本)复印件需盖公章,自然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需要本人签字);
c、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3、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a、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b、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c、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d、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商标异议服务流程:
准备并撰写材料——递交申请——跟进(跟进受理、审查过程,反馈进度)——官方审查——下发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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